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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2023年法考主观题商法部分回忆典藏版

    发布日期:2025-04-12 13:07    点击次数:62

    面朝法考的梦想与荣光,一年一度的法考备战也渐入佳境。不知屏幕前的诸位师友曾记否,早在司考的哪些年里,一生充满着传奇色彩的美国著名五星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就曾说过「刑法是你自杀时的水果刀,商经才是你饥饿时的面包。」时过境迁,考试的名称虽然变了,考试的形式也改一年两考了,甚至连答题的工具都变了,但是万变不离其中还是需要你去面对主观题上那道「千年老六」——商法(试题序号排列第六道)。是故,今天小艾特别整理了这份2019-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商法部分回忆版),供备考季的师友参存。另,考虑到接下来的商法答题主要的依据将依照7月份的生效的新『公司法』为准,而试题回忆版问题对应的答案未依据新法作修订,故此小艾在文末附录了一部兼具学术涵养和证照考试友好型的『中国公司法论』可作为字典书伴读查阅之——本书由权威公司法专家周友苏教授集三十余载研析之功凝墨铸成,也是首部新公司法专著型作品,相信你对新公司法相关困惑,本书中都已备好了答案。推荐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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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股东分别为A、B、C、D四家公司,持股比例依次为51%、37%、8%与4%,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各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五名,分别由A、B、C三家公司派人担任,董事席位比例为2∶2∶1,董事长由A公司指派的张鸣担任,总经理由B公司指派的汤勇担任。其中B公司名下37%的股权中,有17%是代E公司持有,并且B公司在甲公司董事会中的另一席位,也是由E公司所派的李星担任;在甲公司成立后召开的历次股东会上,E公司除了李星,往往还同时派其他人参加;对上述情况,甲公司其他股东均知晓且未表示反对。

    2018年6月,甲公司拟决定增资2000万元,全部由投资者乙公司认购。在股东会上,C公司虽表示同意公司增资,但主张:

    第一,要求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第二,对其他三个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也行使优先认购权。

    C公司的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此事遂搁浅。

    2018年10月,在E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先将自己名下20%的股权设定质权给D公司,随后又以10%的股权为丙公司设定质权,均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其中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的股权情况并不知情。2019年1月,因B公司逾期拒不偿还对D公司所负的借款债务,D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质押有效,判决B公司名下20%股权归D公司所有,以清偿B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

    2019年3月,法院判决E公司应清偿对丁公司的债务,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得知E公司对甲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法院遂对由B公司代持实际为E公司享有的股权直接采取了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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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全体股东没有特别约定,故C公司有权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对增发的新股,原股东只能按约定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对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的部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再次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C公司主张对其他三个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缴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于法无据。

    3.D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

    本案中,B公司所持股权中,有17%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与自持部分无法准确划清界限,无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权应作为一项整体的股权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经过E公司同意,擅自向D公司出质20%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D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股权之事知情且无异议,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D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权质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及《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本案中,B公司持股比例中的17%为代E公司持有,但代持与自持部分无法准确划清界限,无法特定化,那么B公司名下的37%股权应作为一项整体的股权由B公司和E公司共有,B公司未经过E公司同意,擅自向丙公司出质10%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公司并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属于善意相对人,并且该质押已办理登记,故丙公司可善意取得股权质权。

    5.法院判决B公司名下20%股权归D公司所有,E公司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为什么?

    参考答案:(1)E公司可以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D公司起诉B公司争议该20%股权,而E公司作为该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应当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但E公司由于不能归责于其本身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E公司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如果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E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E公司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D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的股权,E公司作为该股权实际持有人对该股权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同时本案法院判决的是股权,执行的是股权,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故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能否提出异议?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参考答案:(1)B公司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丁公司申请执行E公司的股权,B公司作为该股权名义上的权利人,可以对该股权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判决的是E公司向丁公司偿还债务,执行的是E公司的股权,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的情形,故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2)E公司可以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E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错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改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丙公司可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可以通过另行起诉方式解决纠纷。丙公司作为善意取得人,取得对该股权的质权,现在丁公司申请执行该股权,丙公司作为质权人可以对该执行标的主张质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本案判决的是E公司向丁公司偿还债务,执行的是E公司的股权,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的情形,故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4)关于D公司能否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关键要看D公司能否取得对该股权的质押权。如果认为B公司将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则D公司并未取得质权,不能对该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不能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反之,如果认为B公司将20%的股权质押给D公司的行为有效,则D公司取得质权,可以对该执行标的主张质权,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如何救济相关参考答案:D公司不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在B公司无权处分股权给D公司时,D公司并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此股权质权,故在对该20%股权执行过程中,D公司不能对该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不能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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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公司为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张一持股26%,关二持股8%,刘三持股15%,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持股51%(工会已登记为法人)。各股东均已经缴足出资。

    张一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担任总经理。工会组织职工大会选举曹四、袁五作为甲公司的董事,与张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董六担任甲公司的监事。

    曹四私下转让其股权给赵七,一个月后,工会得知此事,遂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以曹四私下买卖股权为由决议取消曹四的股东权益,并撤销曹四在甲公司的董事职位。该决议交由袁五转交甲公司股东会,但股东会忙于公司增资事宜,并未作出处理。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拟与乙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甲、乙公司约定:

    (1)甲公司增资3000万元;(2)由乙公司认缴全部增资,增资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份。

    乙公司分三期履行出资义务。协议签订后15日内缴纳200万元,股权变更登记后半年内缴纳800万元。余款在甲公司上市前缴纳完毕。甲公司重组董事会,由乙公司委派潘八、钱九、温十,三位董事进入甲公司董事会,由潘八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张一担任总经理。

    一个月后,甲公司就增资事宜召开股东会,职工股持有人黄十一知情后煽动其他持有职工股的员工均来参会。会上,张一反对增资,关二同意增资,但主张优先认购500万元新股,职工股持有人黄十一的持股份额是0.5%,主张按此比例优先认购新股。其他股东均同意甲、乙公司约定的增资方案,甲公司按照此方案作出了股东会决议。

    乙公司被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并依约实缴前两期出资。出资后第三天,乙公司委派到甲公司的董事潘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700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8年。

    一年后,甲公司经营不善,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原有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矛盾日渐激化,甲公司业绩堪忧。后甲公司原股东在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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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曹四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赵七的行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无效。

    本案中工会作为登记的法人,代表全体职工持股,工会作为“集合股东”(全体职工股的代表),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由于公司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一般具有维系企业与职工关系的目的,并且职工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享受了诸多优惠条件,对职工股股权的转让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实践中一般根据公司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等进行转让,并且一般通过内部转让、回购等形式完成转让。职工私下将职工股转让给他人是无效的。

    2.工会召开全体职工会撤销曹四董事的委派及解除曹四股东资格,是否产生曹四董事和股东权益丧失的效力?

    参考答案:(1)曹四的董事资格可因此丧失。根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案中,曹四作为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曹四被职工大会撤销任命后丧失甲公司的董事资格。

    (2)曹四的股东权益不会因此丧失。甲公司推行职工持股计划,曹四作为职工通过工会持股,但曹四按照其份额享有收益等相关权利,此权利是以曹四的职工身份和对公司的出资为基础获取的,职工大会无权取消。

    3.甲公司针对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1)甲公司增资3000万元的决议有效。根据《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甲公司的增资决议,虽然张一反对,但代表74%表决权的其他股东均同意,故增资决议有效。

    (2)由乙公司认购全部新增股本的决议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增资3000万元,其他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如果打破此认购比例,则涉及公司股权架构的重新搭建,需要全体股东一致约定。由乙公司认购全部增资的决议,有张一等股东反对,故同意此决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该决议不成立。

    4.关二、黄十一关于优先认缴新股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1)关二的主张不能完全支持。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关二实缴出资比例为8%,在此范围即240万元新股的范围内,关二有优先认购权。无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关二主张优先认购500万元股超出了法定范围,关二对超出部分的主张于法无据。

    (2)黄十一的主张不能支持。根据《公司法》第227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的是公司的股东。本案中,黄十一的职工股并非由黄十一直接持股,而是由工会作为集体持股平台统一持股并将工会登记为股东。黄十一既然不是甲公司直接的股东,无权主张优先认购权。

    5.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该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22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潘八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署的无息借款合同,属于控股股东实施的关联交易,但法律并不否认关联交易的效力,只是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甲公司的股东会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行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无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案中,乙公司实际缴纳了出资1000万元,并且没有经催告未缴纳的程序,不能被解除股东资格,甲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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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年初,股东由4个自然人股东(A、B、C、D)与1个法人股东(E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三)组成。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出资;B、C、D于公司成立时缴纳5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第5年年初缴纳;E公司用办公用房一套(作价300万元)缴纳首期出资,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后第8年缴足。

    甲公司董事会由股东C、D和E公司指派的董事张三组成,董事长由张三担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6月,股东B为担保对其债权人赵六的借款,遂与赵六约定:

    B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赵六,待债务清偿后,该股权再转归B;倘若B到时无力偿还债务,股权就直接归赵六所有。

    随后,在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中,B的股权均被变更为赵六。

    2018年7月,为改善经营状况,调整组织结构,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张三提名,股东会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决议聘请巫旺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3年,并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巫旺。至该年年底,甲公司经营确有起色,公司也略有盈余。但在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时,各股东就表决权究竟以出资的实缴比例,还是以认缴比例来进行计算,产生激烈冲突,股东会遂搁置利润分配事宜。

    进入2019年后,虽然巫旺拼尽全力,但因种种原因,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却日益困难,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也越发严重。鉴于此情,2020年3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提前解聘巫旺。通知巫旺后,巫旺表示不同意,遂引起纠纷。

    另查明,E公司投资给甲公司的办公用房,实为李四所有,错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并且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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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E公司投资的办公用房,甲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该办公用房实际属于李四所有,错误登记在E公司名下,E公司将其用于出资至甲公司属于无权处分。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同时张三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所以甲公司应被视为知情,因此,甲公司无权善意取得该房屋。

    2.B与赵六之间的约定,其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1)股权让与担保有效。股东B与赵六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模式并不被法律禁止。本案中,若B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赵六可以对标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以偿还债权。

    (2)流质条款无效。B与赵六之间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进行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内容属于“流质条款”,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股权让与担保约定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3.B将股权转让给赵六时,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

    根据《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中,B与赵六之间建立的股权让与担保关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的规定,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赵六并不承担股东相应的出资责任。故此股权只是登记在赵六名下,但甲公司的实际股东仍为B而非赵六。所以此行为并非真正的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4.2018年7月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已有效变更为巫旺?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公司变更巫旺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本案中,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甲公司股东会决议选总经理巫旺为法定代表人,此项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于决议作出后6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决议被撤销后,甲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彼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恢复为原来的张三。若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决议,则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应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彼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变更为巫旺。

    5.2018年年底就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应如何确认各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标准?为什么?

    参考答案:应按照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无另外约定,因此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6.甲公司董事会解聘巫旺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1)根据《公司法》第25、26、28条关于决议效力的规定,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依法表决作出决议,该决议成立。

    (2)根据《公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经理。董事会作为经理的上级,解聘经理并不受任期限制,故该决议内容合法。

    (3)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该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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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甲公司运行良好,产品开发也很成功。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

    2019年12月,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约定在A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时,丙公司有权以该股权优先受偿。在双方达成约定后,A没有为丙公司在甲公司的登记中办理相应的股东登记。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

    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第二,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

    就该项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5月,丁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人分别为A、B、C、D。甲公司股东相应变更为A、E与丁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1%、3%与96%。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A。2022年年初,A无法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遂就丁合伙企业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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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拒绝E的查阅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E基于转让股权便于估值的目的请求查账,虽然受让人与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但E本身并不存在与甲公司的实质竞争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目的,A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拒绝E的查阅请求。

    2.A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约定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有效。

    A与丙公司的约定为股权让与担保,虽属于非典型的担保模式,但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双方的合意而达成,故合法有效。

    3.甲公司于2020年3月形成的设立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无效。

    该决议的内容实际为设立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并非公司股东会职权决议范围。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因E的反对,该合伙协议也未生效。

    4.甲公司于2020年3月形成的将其股东股权转入丁合伙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有效。

    (1)股东会依法召开并表决,该股东会决议成立。

    (2)本案中该决议的本质是甲公司的股权重大变更,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给丁合伙企业,经过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决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之处。故该决议有效。

    (3)只是基于意思自治,E无须将股权出资给丁合伙企业。

    5.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E,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能。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而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续期”)。本案中,虽然公司自成立起一直未向股东分红,但自公司成立起至决议时并未满5年,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上述法定内容,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

    6.丙公司优先受偿的请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合理。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的规定,在让与担保中,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才能按照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A与丙公司签署了让与担保合同,但未办理股权的登记,没有完成物权变动的公示,丙公司无法享有担保物权,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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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干:2019年3月,张三、李四和甲公司、乙公司出资设立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3%、7%、49%、31%。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实缴到位,法人股东的出资分两期,第一期出资50%,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到位,第二期剩余50%出资在公司设立十年后履行;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出的须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由甲公司指派的赵六,乙公司指派的王七和张三组成,赵六是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1年,C公司与D公司有60万元的贷款合同,C公司请求A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赵六遂以A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

    2022年,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商定五年内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李四对该决议表反对,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但因公司职工疏忽,没有将章程进行变更登记。

    后李四欲对外转让股权,伪造了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书,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五,签订了转让协议,王五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王五向A公司主张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A公司予以拒绝。

    2023年2月,因赵六与其他董事不和,经营理念存在矛盾冲突,赵六遂书面向A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2023年3月,赵六提出辞呈后,B公司找到赵六,主张与赵六签订买卖合同,并提出该合同利润丰厚,对A公司发展有利,赵六为了A公司利益,遂又以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该买卖合同。B公司对赵六辞任法定代表人一事并不知情。

    A公司拖欠E公司600万元债务到期,法院判决该债权有效并被强制执行,E公司主张强制执行A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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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代表人赵六签订的债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D公司能否向A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1)法定代表人赵六签订的债务担保合同无效。依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可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可自行决定的,而是必须以相关机构决议为前提。本题中,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公司相关机构的决议,担保合同无效。

    (2)D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的规定处理:

    ①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这里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本题中,相对人D公司虽然不知道A公司对赵某的权限限制,但理应依法审查赵某提供的A公司相关决议,但D公司并没有审查,故D公司是恶意,此时担保合同无效,D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A公司关于五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李四否认该决议后,是否对其生效?

    参考答案:A公司五年内禁止股权外转的决议有效,李四虽然否认该决议,但决议依旧对其生效。

    《公司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股权转让虽然是股东的权利,但法律尊重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则依照章程处理。依据《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章程的修改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员工疏忽未能及时登记无须考虑。本题中,除李四反对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其表决权为93%,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A公司五年内禁止转让股权的决议合法有效,李四虽然否认,但依然对李四生效。

    3.王五能否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

    参考答案:王五不能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名下登记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该解释第27条规定,股东已经转让股权,但未办理登记,原股东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本题中,李四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是有权转让,李四既非名义股东也非一股二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王五不能善意取得李四转让的股权。

    4.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赵六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并非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委任关系,不能如同普通劳动者一样通过辞职解除,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本题中,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所以赵六无法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5.赵六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本题中,赵六虽然提出辞职,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B公司对赵六辞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所以该合同有效。

    6.E公司能否主张对A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予以执行?

    参考答案:E公司可以主张执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E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对A公司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予以执行来清偿A公司欠E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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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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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公司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公司本质梳议

    第二节公司的基石性制度

    第三节我国公司的类型

    第四节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公司法性质解说

    第二节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与新《公司法》的特色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四节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公司法》的适用

    第三章公司人格

    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论

    第二节公司能力与公司越权规制

    第三节公司人格否认

    第四章公司登记

    第一节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二节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改革

    第三节公司登记实务

    第四节公司信息公示

    第五章公司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公司设立人

    第三节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节股东出资

    第五节公司设立责任

    第六节公司设立的相关实务问题

    第六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与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的控制手段与控制目标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上几项重要的资本制度

    第四节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七章公司章程

    第一节公司章程概论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与章程细则

    第三节公司章程示范

    第四节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节公司章程的实务问题探讨

    第八章公司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概论

    第二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股东登记

    第三节股东资格的认定

    第四节股东权利

    第五节股权的特别问题研究

    第九章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第一节股份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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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股份转让的特别问题

    第十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节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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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制

    第一节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的特别规制

    第三节国有公司治理的特别规制

    第四节国有公司其他的特别规制问题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节公司负责人的资格和义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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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公司负责人的信义义务

    第四节公司负责人忠实义务的具体适用

    第五节公司负责人勤勉义务的具体适用

    第六节董事越权与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第七节股东代表诉讼

    第十三章公司债券

    第一节公司债券概论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节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

    第五节公司债券需要探讨的特别问题

    第十四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公积金制度

    第四节利润分配

    第五节与财务会计相关的制度

    第十五章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

    第一节公司合并

    第二节公司分立

    第十六章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

    第一节公司解散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司法解散的特别问题

    第三节公司清算的一般问题

    第四节公司清算的特别问题

    第十七章外商投资公司与外国公司跨国经营

    第一节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基础性法律

    第二节《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与协调

    第三节《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涉外商投资公司的司法问题

    第四节外国公司的跨国经营

    第十八章公司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公司法上的法律责任概论

    第二节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公司法上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公司法上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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